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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 2020-02-15 21:22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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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201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全县广大中小企业为实现今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组织推动和积极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东安实际,特制定如下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

二、保障疫情防控

1. 指导帮助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企业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现场防疫工作。(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

2. 坚持企业自主筹措为主体,对急需复工复产且一次性防护口罩、消杀药品等防疫物资紧缺的企业,统筹协调调配防疫所需的紧缺物资、生产原料和生活物资,强化物资储备保障。(县防控办、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3. 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县财政再筹措资金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贴息补助,并落实好扶持企业其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

5. 积极落实企业稳岗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就业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50%标准及时返还发放;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按1000/每人每年进行岗位补贴;符合社保补贴政策要求的,最高可补贴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费单位部分费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 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8.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补交,不影响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9. 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困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东安支行、县内各金融机构)

10.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延期还贷、展期续贷、下调利率、免收利息、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展期或续贷期限不少于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因疫情影响未能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东安支行、县内各金融机构)

五、强化要素保障

11. 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水电油气通讯的供应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限供、断供、停供,强化生产保障。(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自来水公司、国网东安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

12. 建立县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县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县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13. 实施标准化厂房租赁减免政策。对租赁使用政府自有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免收20202月份、3月份租金。(县财政局、东安经济开发区)

六、优化提升服务

14. 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15. 千方百计支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疫情防控的综合研判,结合企业实际和企业意愿,实行“五包一”工作机制,开展点对点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具体困难,支持帮助达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东安经济开发区、县科工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0215月起执行,至2020814日止。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021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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