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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十六条
  • 2009-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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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08〕16号
   
    为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兴建标准厂房出租,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投资兴建厂房除省、市级以上的收费和办证工本费以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2009年6月底以前建成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每一平方米县财政奖励80元,2009年12月底前建成的每一平方米奖励50元;对兴建厂房获得的财政补贴、厂房出租租金、分红以及兴建厂房过程中需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按实征收,县财政将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单位和个人;个人建设标准厂房的所有投资、建成后的租金收入都是合法所得,监察等单位不得查究。
    2、产业转移项目落地后,三年内产生的税收(建安税除外)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第四至第六年产生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投资者,每年底结算一次。
    3、鼓励和吸引外地政府、行业协会、工业园、企业来白牙市工业园、芦洪市工业小区和石期市工业小区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可按5︰5比例实行县得部分税收分成,分成时限20年。
    二、用地政策
    4、用地来源:积极利用荒山、荒地、荒岗等类型的土地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村集体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承接产业转移。
    5、用地方式及价格:转移企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地价为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对购买工业园“三通一平”土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按供地价格的30%补贴,固定投资每增加100万元补贴增加1个百分点,补贴金额用于园区该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购买县内毛地,根据不同地段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6、用地管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用于相关工业项目,但不得闲置或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三、水、电价格政策
    7、水电供应机构要将水电主管线架(铺)设到园区新办企业所在地,在确保水电供应的前提下,一律免收企业用电报装费或增容费、用水报装费或水资源费。园区内水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优惠10%(高能耗企业除外、电力局优惠电价由县财政承担)。用水多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自行取水,并免收水资源费。
    四、用工政策
    8、积极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企业务工。依法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工作12个月的,准予本人迁入城区户口,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9、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每输送一名合格劳务工人,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以上的,县财政给输送机构奖励每人200元。
    五、金融服务政策
    10、①用好用足信贷扶持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转移企业,原信用等级在2a以上的可发放一定的信用贷款;对销售贷款归行指标高的企业,实行贷款利率下浮的奖励政策;对企业先期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尽量给予部分流动资金支持。②灵活运用担保抵押政策。扩大动产抵押范围,推出所有权质押,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获得信贷支持③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新办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④县政府继续对银信部门信贷投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年终兑现奖励。
    六、政务服务政策
    11、实行企业服务全程代理制。在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一切开办手续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在工业园区外落户的企业,其一切开办手续由辖区政府指定专人全程代办。
    12、实行部门服务限时办结制。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对手续齐备的,主事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市内办理的证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派专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里办理的证照,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交付给客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否则实行行政问责。  
    13、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市级以上的收费和办证工本费以外,实行零规费管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企业应缴纳的服务性费用,由县优化办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搞好测算后,实行打捆收费,由企业到县政务中心财政非税专用窗口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再进入企业收费。
    14、实行部门服务问责制。在工业园区和政务服务中心各设立一个客商投诉举报电话,凡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造成客商投诉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其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15、对企业实行管理“五不准”:①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环保监测和安全生产检查除外);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和捐赠;③不准对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外地车辆罚款和扣分,对转移企业自购自用的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免收通行费;④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账目和吊销营业执照;⑤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办证。
    16、对投资规模大、贡献突出的企业主,可特邀出席我县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县以上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候选人。
    七、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则上适用于东安县白牙市工业园、芦洪市工业小区、石期市工业小区内所有自本政策公布之后转移进驻的企业。县内其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执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东发[2007]9号文件执行。此前,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同一事项上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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